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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成都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成都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

本站整理 2021-04-20 16:22

  第十四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

  (二)楼龄超过20年,砖木结构,无独立厨卫,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 条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按照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公式、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规定,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向下取整为1000元的整数倍)。

  第十六条 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管委会)确定。

  第十七条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20倍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由成都公积金管委会确定。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的正常缴存余额,以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的认定为准。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9;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较长的一方确定缴存时间系数。

  (三)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近两年内发生补缴的,借款申请人须提供相关资料,经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可后,方可纳入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1.因单位补缴以往年度未缴、少缴的,应提供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情况说明,用于核实入职时间和实际收入等情况;

  2.因异地转入而补缴的,应提供异地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明细等资料,用于核实缴存情况;

  3.因军队转业而转入补缴的,应提供原所在部队出具的转业证、公积金缴存证明、明细等资料,用于核实缴存情况。

  第十八条 首付款比例是指首付款金额占所购住房价值的比例。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二)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1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三)所购住房价值的认定。

  1.所购住房是期房、现房的,应以房管部门确认的住房交易价格作为住房价值;若为成品住宅,可按全装修住宅总价款确定住房价值。

  2.所购住房是再交易房的,应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及房管部门确认的住房交易价格的低值,确定住房价值。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是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并经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借款申请人可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中,自行选择评估机构。

  第十九条 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

  (一)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二)月收入的认定。

  1.单位缴存职工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不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缴存公积金单位与申报的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代缴关系说明等资料佐证。

  2.个人自愿缴存者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依据。缴存基数在个税起征点以上的,还需另行提供近6个月的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等佐证。相关资料显示月收入不一致的,取最低值确定月收入。

  3.未缴存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为依据。收入证明显示月收入在个税起征点以上的,还需另行提供近6个月的个人储蓄账户资金流水单(显示为工资、津补贴等)或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等佐证。相关资料显示月收入不一致的,取最低值确定月收入。

  第二十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近两年内存在下列逾期情形之一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30%:

  (一)贷款连续逾期超过3期但未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6期但未超过12期的;

  (二)信用卡连续逾期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

  第二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同时结合具体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综合评估,不依据商业银行开具的非恶意逾期证明等。

  如因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产生的逾期记录,应提供商业银行开具的说明或流水明细,经认定后可不纳入逾期期数计算。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即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65周岁)。

  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

  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楼龄不超过30年。所购住房楼龄以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或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认的使用年代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法定公积金贷款利率;

  (二)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第二十四条 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一)贷款期限为1年的,不分段计息;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由贷款银行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分别审批,其中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应保持一致。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法定利率。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取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采取所购住房抵押和担保机构保证相结合的担保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应将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借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在抵押期内,借款人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不得擅自处分,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八条 贷款申请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书等。

  3.购房证明:

  (1)购买期房、现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合同摘要(备案表)。

  (2)购买再交易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4.首付款证明:

  (1)购买期房、现房的,提供首付款收据,刷卡POS单或现金收款单等。

  (2)购买再交易房的,提供买卖双方确认的银行转账凭据、银行现金缴款单、首付款收据、资金监管凭证等。

  5.缴存公积金相关资料:

  (1)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缴存职工,提供缴存证明及明细,并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实。

  (2)异地中心缴存职工,提供住建部统一格式的异地缴存证明及明细,并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实。

  (3)发生补缴的,详见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三)项。

  6.收入相关资料:详见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项。若组合贷款应按受托银行要求提供收入相关资料。

  7.委托扣款账户:符合受托银行扣划要求的借款申请人(不含共同申请人)个人借记卡。

  8.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除借款申请人提供以上资料外,售房人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过户前的产权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摘要。

  2.售房人身份证明。

  3.收款账户:符合受托银行要求的售房人账户。

  4.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贷款受理网点或受托银行贷款受理网点填写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查。

  购买再交易房的,售房人应到场提供相关资料。

  (二)受托银行对贷款申请及申请资料进行受理、调查、初审,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查、审批,通过审批的,将审批结果通知担保公司、受托银行。

  (四)担保公司与借款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出具担保意见。

  (五)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署借款合同等贷款手续。

  购买再交易房的,借款人及售房人应在接到过户通知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将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交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受托银行领取抵押登记证明。

  (六)受托银行办妥贷款手续后,移交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准。

  (七)成都公积金中心核准通过后,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1.期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的预售款监管银行专用账户。

  2.现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的售房款账户。

  3.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符合受托银行要求的售房人账户。

  (八)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领取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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