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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成都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成都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

本站整理 2021-04-20 16:22

  第三十条 在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中,成都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审查发现借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规定的,应退回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原因。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一条 贷款期限为1年的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自行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三十二条 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应按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在每期还款日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 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可向受托银行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公积金贷款。若部分提前还款,每年可提出一次申请,金额应为5000元的整数倍。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受托银行、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等追偿措施。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应接受受托银行、成都公积金中心对其还贷能力、抵押物等情况的核查,对已经或可能出现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及时告知受托银行、成都公积金中心,并配合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在结清贷款前出现还款逾期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等违约情形,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借款人通过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资料等方式违规获取公积金贷款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进行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并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九条 受托银行、担保公司未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借款人、缴存单位、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成都公积金中心等有关个人和单位在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细则》(成公积金贷〔2013〕12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成公积金贷〔2014〕8号)、《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认定相关事宜的通知》(成公积金贷〔2015〕11号)、《关于规范异地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成公积金贷〔2018〕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标签:公积金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新政公积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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