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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成都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二套房认房又认贷

每日财经网 2019-03-18 14:32

  综投网(www.zt5.com)03月18日讯

  1月29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细则》将二套房认定由“只认贷”升级成“认房又认贷”,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细则》有效期五年,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另外,借款人通过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资料等方式违规获取公积金贷款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进行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并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原则上用于购买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并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所购住房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

  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类型分为:

  (一)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的住房。

  (二)现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成商品房现售备案且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的住房。

  (三)再交易房:已取得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可在当地房管、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买卖过户及抵押登记的住房。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在本市(含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下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本市以外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 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 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女 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60周岁,上述女 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为依据。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三)按下列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

  1.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应为正常;

  2.公积金贷款申请当月与最近缴至月份的间隔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3.异地中心转入本市的职工,须在本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4.计划分配军 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军 队转业干部应按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将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补缴且前后连续缴存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四)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五)在本市及异地中心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含本市的公转商贴息贷款、异地中心的商转公贷款或公转商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公积金贷款余额)。

  (六)具有经房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且为买受人。

  (七)首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且首付款金额加上贷款金额应等于住房价值。

  (八)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九)能够提供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十)成都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其他买受人及其配偶应作为共同申请人,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一)共同申请人应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除第(三)项以外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申请人的配偶或其他买受人的配偶放弃购房的,夫妻应现场作出共同承担债务的声明。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的住房套数,以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房管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住房贷款记录等为依据。

  如借款申请人有未成年子女的,应查询其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2.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1.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2.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经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改项目被拆迁的住房,提供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和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等;

  (二)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和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等。

  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对房屋登记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到当地房管部门进行验证或修改房屋登记信息。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对未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有异议的,可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作为佐证。

  第十三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

  1.当前贷款逾期的,或担保人代偿的;

  2.近两年内,贷款连续逾期超过6期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

  3.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四)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四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

  (二)楼龄超过20年,砖木结构,无独立厨卫,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条 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按照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公式、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规定,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向下取整为1000元的整数倍)。

  第十六条 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管委会)确定。

  第十七条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20倍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由成都公积金管委会确定。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的正常缴存余额,以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的认定为准。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9;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较长的一方确定缴存时间系数。

  (三)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近两年内发生补缴的,借款申请人须提供相关资料,经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可后,方可纳入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1.因单位补缴以往年度未缴、少缴的,应提供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情况说明,用于核实入职时间和实际收入等情况;

  2.因异地转入而补缴的,应提供异地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明细等资料,用于核实缴存情况;

  3.因军 队转业而转入补缴的,应提供原所在部队出具的转业证、公积金缴存证明、明细等资料,用于核实缴存情况。

  第十八条 首付款比例是指首付款金额占所购住房价值的比例。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二)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1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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