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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11月马上就要到来了,那么今年的11月有哪些新的规定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今天是10月31日,10月已经进入倒计时,我们即将迈入11月,一批与生活息息相关新规即将施行,涉及食品、药品、医保等方面。那么一些新规11月起将施行:具体有哪些?让我们来看看吧!
一、一些新规11月起将施行:具体有哪些
1.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规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歧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
2.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规定,从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3.科学完善召回药品处理措施
新版《药品召回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按照新版《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
明确持有人是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的责任主体,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
持有人应当依法主动公布药品召回信息,对实施一级、二级召回的,还应当申请在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网站依法发布召回信息,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药品召回信息应当与国家药监局网站链接。
4.简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8月9日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同时废止。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规定,在许可审查时限方面,现场核查完成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明确要求审批部门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及时向申请人和日常监管部门告知现场核查有关事项,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各主要环节完成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升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效率。
5.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配备食品安全员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
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以上就是11月起将施行的一些新规,希望能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公告》明确,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根据《公告》,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关于进出口政策,《公告》明确,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除上述规定外,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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