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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交易规则 科创板新股申购条件

本站整理 2019-09-16 16:42

  七、交易规则:5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之后20%

  投资者通过以下方式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1)竞价交易;(2)盘后固定价格交易;(3)大宗交易。其中,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将延长半小时,所有散户都可参与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本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

  科创板没有设置T+0回转交易机制,这是一个很大的缺憾,但它在新股上市头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并将常规个股涨跌幅限制扩大至20%,比现行A股涨跌幅限制扩大了一倍,这样做,可以让科创板交易更充分有效,让个股估值定价更理性,同时,机构或大户做庄的成本与风险将会被数倍放大。

  此外,科创板交易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 200 股,且不超过 10 万股;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 200 股,且不超过 5 万股。卖出时,余额不足200 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八、限售与减持:约束与激励作用相匹配

  科创板针对未盈利公司及重大违法公司,在股份限售及减持方面作了十分严格的规定,这符合“卖者有责”的监管原则。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减持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上市公司存在本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为了鼓励创新,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要求较低:(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九、特殊股权结构:表决权差异安排

  科创板是第一个允许特殊股权结构企业上市的A股子市场,这也是A股市场包容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不过,它明确规定: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不得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以任何方式设置此类安排。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做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10%以上。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 10倍。

  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当特别表决权失效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按照1:1 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

  十、高效的强制退市:四大类退市通道

  科创板设置了四大类强制退市通道:(1)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两类情形;(2)交易类强制退市包括四种情形;(3)财务类强制退市包括五种情形;(4)规范类强制退市等。

  众所周知,在现行A股退市规则中,由于设置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的条款,这直接导致了两个后果:一是A股退市周期慢长,退市效率低下;二是引发制度博弈与政策对弈,炒壳、赌壳,爆炒垃圾股日益猖獗。

  然而,科创板首次废除了现行A股退市制度中有关“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的陈规旧制,对退市公司直接终止上市,这极大地缩短了退市周期,简化了退市流程,大大提高了退市效率,这一全新的退市制度将具有显著的威慑效果及淘汰机制作用。

  科创板+注册制是我国股市近年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改革的重要成果和智慧结晶。自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重大决定以来,五年过去了,注册制终于率先在科创板落地实施,我们希望注册制能够尽快复制到创业板、中小板、主板,为中国资本市场的腾飞插上金翅膀。

标签:科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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