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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成都楼市新政 预售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本站整理 2020-12-09 10:54

  《办法》明确各方监管责任

  开发企业责任。开发企业在预售款监管过程中承担主体责任,按《办法》规定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商品房销售期间,开发企业应将三方监管协议文本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并将相关内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以及三方监管协议,规范预售款的收存和支取,确保预售款用于工程建设,并接受住建部门的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责任。监管银行按照《办法》规定与市住建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审慎选择承办银行,指导承办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督促承办银行履行相应职责;承办银行按规定及时开设监管账户,设立监管登记台账,记录预售款收存、支取等情况,并在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的监管下实施预售款收存、支取,接受住建部门监督;贷款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将承购人的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保证贷款数据与监管平台进行实时数据交互。

  住建部门责任。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区(市)县住建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区(市)县住建部门按《办法》规定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依据协议对预售款收存、支取进行审核;对银行、开发企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住建部门负责对开发企业及相关责任主体(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涉嫌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责任。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加强组织保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强化对商品房工程建设情况的监测预警,妥善处置相关矛盾纠纷,确保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顺利实施。

标签:楼市成都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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