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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全国农业农村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

本站整理 2021-02-19 12:02

  (二)经营型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不少于3年(含3年);

  2.现代信息技术在经营活动中广泛应用;

  3.与合作社或农户、农民等建立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有效拓展了周边农民的增收和就业空间,社会效益明显;

  4.连续三年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近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5%以上,并形成了可持续的经营模式,经济效益明显;

  5.在促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等方面生态效益明显。

  (三)管理型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不少于3年(含3年);

  2.具有专业化的信息技术团队和先进适用的信息技术工具、产品;

  3.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覆盖业务范围或所服务管理部门达到40%以上,有效提升了行政管理效率、节约了管理成本,并形成了成熟的管理模式;

  4.三年内在管理信息化方面获得有关方面肯定,社会效益明显;

  5.在优化资源配置、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生态效益明显。

  (四)服务型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不少于3年(含3年);

  2.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服务中广泛应用;

  3.在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提高便民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社会效益明显;

  4.连续三年营业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年均服务人数2万人以上,形成了典型、可复制推广的服务新模式、新业态,经济效益明显;

  5.在促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生态效益明显。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受理各类主体提出的申请,统一组织专家初审后形成省级推荐名单(含推荐排序)及初审意见报农业农村部。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主体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

  2.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

  (二)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须向农业农村部报送以下材料:

  1.正式上报文件;

  2.经审核的《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纸质材料每个申报主体一式三份,电子材料每个申报主体一份);

  3.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纸质材料每个申报主体一式三份,电子材料每个申报主体一份);

  4.初审专家组成员名单及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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