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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暂停发放异地公积金住房贷款

新浪网 2019-04-24 16:54

  综投网(www.zt5.com)04月24日讯

  日前,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加强业务管理防范化解风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市范围内统一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严格审核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进一步加强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的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完整。

  《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仅限于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以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购房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查询证明,结合《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购房贷款情况,综合认定实有房屋套数。

  此外,对离婚一年内的借款申请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名下无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市区第二套自住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名下有房的,视为是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今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严格审核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在审查购房人家庭收入、缴存基数等信息时,对缴存基数存疑的借款申请人,可要求其提供工资流水、养老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完税凭证等材料进行佐证,对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个贷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减少贷款额度或不予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24个月内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连续3期或累计6期及以上逾期记录的或按照《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认定失信行为并在惩戒期间内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个人信用报告》中明显存在失信行为的,可视情况减少贷款额度或不予贷款。

标签:公积金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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