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购房套数认定标准
1.家庭(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已购房套数实行“认房”又“认贷”的标准。
“认房”以房管局档案馆查册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为认定标准。未注销的居住住房(不包括商铺、车位)纳入家庭已购房套数计算范围。
“认贷”以人行征信系统查到的《个人信用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记录为认定标准。未结清贷款的居住住房纳入家庭已购房套数计算范围。
2.《报告》上记载未结清贷款需要借款人提供有效资料证明。如果购房地址与《证明》一致,视为1套计算。
3.非夫妻关系的购房人家庭已购房套数,以购房人中购房套数最多的作为计算起点。
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均要提供《证明》及《报告》。
5.办理异地贷款的,贷款记录以人民银行征信记录、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记录和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为准,若上述缴存使用证明上显示有公积金贷款记录,但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未显示的,仍认定其有贷款记录。住房贷款记录认定范围是全国。即外市的贷款记录也认。
6.所有的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等查房产情况显示用途是“居住用房”或“住宅”的均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
还款方式
目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两种,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还款方式。
(一)等额本金还款法
这种方法第一个月还款额最高,以后逐月减少,所以这种方法常被称为“递减法”。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
这种还款法是按照贷款期限把贷款本息分成若干个等份,每个月还款额度相同,所以这种方法常被称为“等额法”。
按月还贷
按月还贷是指公积金贷款放款后,中心于每月约定还款日自动划扣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自2019年1月1日起,录入系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购买异地城市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贴息贷款、广清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所有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账户的余额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必须使用按月还贷方式偿还贷款。2019年1月1日前录入系统并已完成合同打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沿用提供银行卡作为供楼账户划扣的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按月还贷期内,采用不足额划扣方式(即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月还款额时,也扣除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当期部分贷款本息,仅对差额部分记逾期和罚息),按照主借款人、第二借款人、第三借款人的先后顺序进行划扣。
所有借款人账户余额之和不足以偿还当期贷款本息的,差额部分应在还款日前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差额部分缴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以缴存金额到账时间计算),或增加符合公积金提取政策的提取人账户进行补充划扣。
还贷缴入业务和增加提取人账户业务可前往中心归集业务承办网点办理或通过网厅、手机app或微信自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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