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朋友互赠微信红包不缴个人所得税
现在,微信红包等网络红包越来越普及,2019年春节期间,从除夕到初五,有8.23亿人次收发微信红包。
除了亲朋好友互赠微信红包外,不少企业也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这些网络红包,哪些需要缴税?
《公告》指出,以下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但是,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总的来说,网络红包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要从性质上来判断,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呢?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解除商品房买卖违约金不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具体包括:
一是,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二是,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三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
四是,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五是,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是,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梳理今天的这份《公告》可见,包括房地产无偿赠与的3种情形,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以及废止的6类情形,一共有11类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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