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投网(www.zt5.com)12月25日讯
2019 年 1 月 1 日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正式实施。与分类税制相比,新税制将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入综合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同时,新增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主要变化
一是新税法建立了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计税的制度。为方便纳税人,尽可能实现绝大部分仅有一处工薪收入纳税人日常税款的精准预扣,扣缴义务人支付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时,需按照“累计预扣法”规定预扣个人所得税,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缴入国库。
二是新税法首次设立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依据税法规定,居民个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大病疗除外)给任职受雇单位的,任职受雇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税款时进行扣除。
预扣
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非居民个人则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汇算清缴
因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与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存在一定差异,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明确居民个人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年度终了后可通过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税款多退少补。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和标准
1.子女教育
子女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夫妻双方即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子女年满 3 周岁以上至小学前,此时,不论是否在幼
儿园学习;
(2)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
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3)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
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
扣除的标准和方式
每个子女,每月可扣除 1000 元。如果有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
具体由谁来扣除,父母双方可选择确定,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别扣除总额的50%。
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如果是学前教育,可以享受该政策的起止时间为:子女年满 3 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如果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则起止时间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
2.继续教育
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如果正在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在接受教育期间(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按月扣除;
(2)如果接受的是资格类的继续教育,且在纳税年度内已经取得了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证书的,则可在取得证书的当月及以后月份可通过扣缴单位扣除;当然,也可以年度终了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而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具体范围,要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这些培训之外的兴趣培训支出,不在扣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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