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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草案最新消息:有7处拟作修改

新京报 2019-03-14 14:57

  修改5

  调整有关商会、协会条款

  三审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有些代表提出,目前涉外商会、协会都是由外国投资企业组成,上述表述不够准确。据此,草案拟删除上述条款中的“外国投资者”。

  修改6

  活动规则也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三审稿第30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有些代表提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市场主体法律,既规范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还规范企业的行为。上述规定不够全面。

  据此,第30条拟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修改7

  授权国务院制定外商投资企业过渡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审稿第41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

  有些代表提出,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的调整,涉及面广,影响大,应当对相关工作作出妥善安排,避免对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建议参照以往做法,授权国务院制定外商投资企业过渡的具体实施办法。据此,上述第二款增加规定: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标签:外商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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