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重要的定量方面,《细则》明确了符合以下五种之一即可: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3、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4、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5、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医药行业企业需取得至少一项一类新药二期临床试验批件,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制定了五套上市标准,主要是为了包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将优先考虑高速发展到成熟期的企业。”上交所相关负责人称。
“券商可以跟投,可通过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等方式,跟投比例为2%至5%,锁定期2年。此举主要是解决券商只荐不保的问题,提高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质量。”一位证券行业资深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
《办法》附则指出,符合国办发〔2018〕21号文等规定(CDR文件)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还应当符合《办法》相关规定。
《细则》明确符合条件的同股不同权的红筹企业可以在科创板上市。
【2、审核】
形式审查,不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审核时间大大缩短
《办法》明确,科创板股票发行为形式审查。
《办法》第八条明确“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注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办法》规定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
《办法》指出交易所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负责为科创板建设和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设立科创板上市委员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细则》明确,上市委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
《办法》指出,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3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同意上市的,将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不同意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办法》指出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6个月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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