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投网(www.zt5.com)5月28日讯
“沪渝房产税的改革并不成功,功能定位上,我个人不太赞成把它定为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沪渝试点显示收效甚微。”对于房地产税主要功能定位“政府收入”一说,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葛静在日前举办的“新时代房地产税立法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予以了否定。
葛静发表的《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启示和完善建议》曾于2012年对实施一年多的沪渝两地房产税改革试点进行了效果评价。从组织财政收入效果看,截至2011年年底,重庆市对居民住宅征收房产税达1亿元,2011年重庆市本级财政收入2908.8亿元,房产税占本级财政收入的比重约为0.03%。上海市的房产税收入占本级财政收入约0.02%。可见,在两市房产税试点政策下,房产税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职能作用微乎其微。
在葛静看来,房地产税改革不应“摸着石头过河”。
“房地产税改革是一个系统性纠错的过程,主要涉及三个层面的制度性的纠错。”葛静指出。
第一个层面的联动改革在于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着手,同时完善物权法再到房地产税制的改革,这一层面的改革主要解决的是房地产税正义性的问题。
“土地的源头是在城市不断地扩张和建设过程中从农用地征用过来的。在中国来说,农地不经过地方政府的征用是不可以流转的,因此它的源头来自于农地的征用,然后地方政府采用计划机制,从农民手里面征用土地给予按照农作物6-10倍的补偿,再拍卖给房地产开发商。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是最大的受益者,农民和市民都是利益受损者,农民仅仅得到的是农作物非常微薄的补偿,而市民得到的是高地价和高房价,因此房地产税起源就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葛静表示。
在葛静看来,国家土地的公有制是可以征税的,因为土地所有制是一个虚化的所有制,而土地使用权是一个实实在在可以征税的。但是如果既征房地产税又收土地出让金,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用户评论(已有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