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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什么时候出台最佳?房地产税出台有什么影响?

本站整理 2019-11-20 16:01

  4、什么是最优的房地产税方案?

  税制设计由地方主导,因地制宜,避免“一刀切”。房地产税具有高度地方性,与地方居民利益密切相关。中央统一立法虽然必要,但各地方住房需求、住房发展阶段等具体情况都不一样,不宜统一税制“一刀切”。留给地方政府充足的自主空间,兼顾地方特点,才能保证房地产税满足地方多样化需求,稳妥实施。

  区域上,从经济发达地区试点,逐步过渡到全国。相较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发达地区居民收入水平、支付能力和纳税意识都更强,从经济发达地区开展房地产税试点,总结经验,逐步过渡到全国,阻力较小。

  征税对象上,从空置住房、高端住房逐步过渡到所有住房,有利于改革推进。房地产税是直接税,居民对税负敏感,房地产税应由小范围、低税负向全面征收过渡。从国际看,房地产税是财产税的一种,税制设定上以“宽税基、低税率”为主,针对存量住房征收房地产税可确保税源规模。开征初期,考虑居民负担水平和接纳程度,可从空置房、高端住房逐步过渡到所有住房。

  即使是普征,差异化的税制方案有利于精准调控。对于空置房、高端住房和全部住房,当税率、税基和税收优惠措施都相同时,无法体现税制公平性;当税基和减税措施相同,但对空置、高端房高税率征税、一般住房低税率征税时,有利于打击投机性需求、减少空置、抑制高端需求,提高房地产税的接受度;当税率和税基相同,仅对一般住房实施税收减免政策,既保护居民正当的自住需求,也有利于提高住房利用率,减少不必要的住房资源浪费。

  设定合理的价值评估基期和税率调节机制,确保居民可负担。美国房地产评估价值虽与市场价值接近,但可通过评估率来调节实际税率,2018年,各州的房地产税实际税率在0.27%-2.4%之间。德国土地价值评估基期较早,西德为1965年、东德为1935年,基准税率由联邦政府统一制定,同时,设置稽征率来调节实际税率,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由于评估标准较早,居民实际税负水平不高,2017年土地税140亿欧元,占财政收入比重0.98%。英国房产评估采用1991年市场价值(威尔士采取2003年),税率分8个等级,地区政府自行调整基准税率来调节实际税率水平,2017年平均税率仅约1.8%,如考虑房价上涨因素,则实际税负更轻。借鉴国际经验,设定合理的不动产价值评估基期和税率调节机制,让居民能负担起,才是房地产税顺利落地的前提。

  居民自住房税收减免,或设定人均免征面积,满足居民自住需求。新加坡采取超额累进制税率,与非自住房税率不同,自住房税率更低;德国首套自住房不收房地产税,只有在使用第二套及以上住房时缴纳二套住房税;上海市新购住宅免征面积为人均60平米;重庆市独栋住宅每户免税180平方米、新购独栋住宅和高档住房每户免税100平方米。

  5、房地产税出台有什么影响?

  (1)短期内,房地产税通过影响供需格局影响市场

  房地产税通过影响市场预期和持有收益影响供需,抑制房价上涨。国际经验表明,房地产税开征前后,征税力度和市场反应尚未明确,市场预期受影响,需求入市节奏推迟、部分投资者抛售房产,影响短期市场供需、房价回调。

  购房者关注税收力度和市场反应,观望情绪浓厚。我国房地产税征税时点、力度和市场反应尚未明确,部分购房者会持观望态度、推迟需求入市,短期内购房需求将减少。

  房屋持有者可能出租或出售部分征税房产应对持房成本上升。由于征税力度未明确,持房者或大多持观望态度,采用出租或出售部分征税房屋以应对持房成本上升。对于人口净流出、缺乏需求支撑的部分城市,房产持有者可能会选择出售房产;对于人口持续流入、住房需求旺盛的城市,持房者短期内会采取出租房产以应对持有成本上升,并将部分房地产税负担转嫁给承租者,导致房租上涨。

  (2)长期看,房地产税市场调节作用不明显

  房价长期走势由供需决定,房地产税的市场调节作用有限。从国际经验看,房价的决定因素是供需,房地产税仅是一个调节因素,既不是稳定市场运行的关键,也无法防范房地产泡沫的产生和破灭。德国仅征收土地税、且税负较低,但房价长期稳定,主要依靠供需平衡和稳健的货币金融制度;日本、美国、英国很早就开征房地产税,但日本经历两次房地产危机、美国出现六十年大牛市又爆发次贷危机、英国房价则长期刚性上涨,主要由于土地供给不足或房地产过度金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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