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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草案确定 民法典婚姻编草案

东方头条 2019-06-25 15:12

  关于单方收养的要求,二次审议稿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依据前条规定单方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提请审议

  会议还听取了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继承编(草案)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口头遗嘱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次审议稿完善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强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继承人,才能予以宽恕。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才能予以宽恕,不丧失继承权。

  关于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二次审议稿规定,遗嘱人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次审议稿完善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同时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予以补充细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沈春耀: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二是在草案第九百二十六条中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予以完善,增加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以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

  二次审议稿还对父母、子女等亲属含义的界定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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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夫妻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审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作出了新规定。

  此前的一审稿“隔代探望权”条款,赋予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单独的探望权,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对此,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障未成年任何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隔代探望权的范围不宜规定过大。通常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随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才有必要赋予其单独的探望权。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将“隔代探望权”条款修改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父母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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