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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东养老金上调方案 深圳65岁以上每月加发50元

本站整理 2020-06-04 16:07

  三、待遇享受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与丧葬补助金。

  (一)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为每月302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为每月453元。

  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年满65周岁的,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年满65周岁的,每月加发50元;年满80周岁的,每月加发100元。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在本通知实施前已达到规定年龄的,从本通知实施之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各规定年龄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不做叠加。

  (二)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三)参保人死亡的,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5000元。

  四、其他

  (一)根据国家、广东省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适时调整或制定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和丧葬补助金等有关规定。

  (二)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市、区财政共同承担。除中央财政补贴外的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政府缴费补贴、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其他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的资金,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再由市、区财政结算。

  (三)本通知自2020年6月1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事项按照本通知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5〕4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9日

标签:养老金养老金上调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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