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局:
为进一步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精神,严格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核),我们制定了《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0日
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精神,切实维护和保障企业职工权益,提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服务能力,规范办理提前退休行为,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现就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建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实行特殊工种岗位信息备案制度
全省使用人社部统一建设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开展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报送,全面实行特殊工种备案制度。设有特殊工种且所设特殊工种符合国发〔1978〕104号提前退休范围的参保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现在职职工历年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参保人员信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或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备案。扩权强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办理提前退休审批(核)手续,由所在市统一审批(核)办理。参保企业每年一季度将上年从事特殊工种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及时向人社部门进行报备,确保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真实准确。信息库的建设和报送规程、使用和经办流程等另行制定。
二、建立权益告知制度
各参保企业申报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前,应向符合条件且自愿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进行权益告知,填报《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表》(见附件1),职工本人要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以保障其知情权。告知内容主要包括:
1.在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名称,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等信息;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相关政策以及对职工个人待遇核定及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影响;
3.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选择在本人提前退休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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