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为健全待遇保障机制,国家医保局等部门要求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全面落实起付线降低并统一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取消封顶线。
天津提出,提高大病保险报销待遇。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将大病保险起付线至10万元(含)费用段,支付比例由50%提高至60%;10万元至20万元(含)费用段,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65%;20万元至30万元(含)费用段,支付比例维持70%不变。
天津还要求,加大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力度。继续实行大病保险向困难群体倾斜支付政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在普通参保人员的基础上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进一步化解大病费用负担。
北京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超过起付标准(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1.3倍)以上的部分,纳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
北京指出,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6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上不封顶。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一个年度结算一次。
江苏要求,全面落实低收入人口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各报销段报销比例的政策。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可由住院、门诊特殊病向门诊慢性病拓展,政策范围内最低报销比例提高到60%。对低收入人口参加基本医保开展专项排查,确保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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