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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骗贷91笔 共计4282万元

本站整理 2020-09-03 10:05

  串通涉毒人员、刑释人员等互贷互保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2014年6月9日至2015年3月31日,苏权利用或者串通完全不具备贷款或者担保条件的涉毒人员、残疾人、白血病人、重症病人、刑满释放人、低保户等10人和多名没有偿还能力的农民互贷互保,并以第一责任人(主调查人)的身份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用虚假的贷款合同,在子洲县农商银行营业部骗取贷款16笔,共计800万元,拒不归还直至案发。

  不过,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据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偿还能力,仍长期、多次通过利用他人充当贷款人、担保人,并在贷款过程中组织或授意贷款人、担保人隐瞒真相,虚构财产状况以及提供虚假贷款信息与合同等方式,诈骗银行贷款91笔共计428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苏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苏权被查封在案的违法所得财物,无权属争议的,依法处置后返还子洲县农商银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然而,苏权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苏权没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苏权在被关押之前已经将自己和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与子洲县农商银行形成“以物抵债”的偿还方案;子洲县农商银行存在违法发放贷款,应追究责任,而苏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最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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