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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济南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济南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

本站整理 2021-04-13 14:51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为连续足额缴存不低于规定时间的正常缴存账户,缴存时间系数如下:

  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

  半年≤缴存时间≤1 年 0.3

  1 年《缴存时间≤3 年 0.4

  3 年《缴存时间≤5 年 0.6

  5 年《缴存时间≤7 年 0.8

  缴存时间﹥7 年 1

  (四)借款人未婚或配偶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将愿作为共同借款人、并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按两人及以上缴存公积金的家庭计算可贷款额度。共同借款人除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外,与借款人同样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五)借款人家庭按以上两种计算公式计算的可贷款额度均不足 10 万元的,可贷款额度按 10万元确定。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资金时,可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申请组合贷款。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本人及共同借款人尚有商业贷款余额的,应将其未还清的商业贷款余额及本次申请的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额和本次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合并计算其贷款偿债能力。

  第六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限,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如果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超过规定年限不足 12 个月的按整年计算。

  第七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在执行国家差别化信贷政策时,按差别化贷款利率执行。

  第八条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九条借款申请人向受委托银行领取(或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写《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和有关资料,同时附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关贷款材料报送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受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填写《个人贷款面谈笔录》,并对借款人的购房行为和所提供的贷款材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确保购房行为真实、证件齐全有效、材料真实合法。按规定逐级审核合格的,将公积金贷款电子信息和影像资料上传至公积金中心。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逐级对受委托银行上传的公积金贷款电子信息和影像资料进行审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受委托银行,同时说明退贷理由。

  第十一条受委托银行收到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通过的电子信息后,打印《委托放款通知书》,并向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资金申领手续。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或《质押合同》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以现房作抵押的,待办理完房产抵押登记手续、签订相关合同后,向借款人发放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根据公积金中的审批通过指令打印《委托放款通知书》与借款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售房或集资建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不能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二)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受委托银行协助借款人办理所购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待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受委托银行根据公积金中心的审批通过指令打印《委托放款通知书》,与借款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将贷款资金划入卖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时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含抵押登记办理时间),在 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1.受委托银行应当自收到借款人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 4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电子信息和影像资料上传至公积金中心;

  2.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受委托银行上传的贷款电子信息和影像资料后 6 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审批工作,并将准予贷款的资金划至受委托银行;

  3.准予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同时按规定将贷款资金划至售房单位或卖房人账户。

  (二)购买存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并由受委托银行协助借款人办理完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受委托银行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每一笔存量房贷款的全程办理时限(含办理抵押登记时间)不得超过 3个月,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的,应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受委托银行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按时足额收回贷款本息的职责。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受委托银行应于贷款到期日提前一周,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按月还款的,按照还款计划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并按规定将收回的贷款本息划入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借款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受委托银行。

  第十四条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公积金中心定期将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及逾期信息传送至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受委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催收情况进行及时跟踪检查,防范贷款风险,确保收回拖欠资金。发生贷款逾期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应主动向受委托银行说明贷款逾期原因,并及时偿还拖欠的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合同变更包括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抵押物、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公积金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贷款发放6个月后,受委托银行方可受理变更申请。变更合同内容时,由借款人向受委托银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提供相关资料,受委托银行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报公积金中心审批。

  第十六条对符合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条件的,受委托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协助借款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及同步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实现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抵押房产的抵押登记,受委托银行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应妥善保存原件。

  第十七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凭证,同时办理抵押登记、担保等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公积金贷款档案实行电子档案和纸质资料档案的管理。公积金中心负责对受委托银行上传的贷款档案影像资料的管理,受委托银行负责对贷款纸质资料的管理。公积金中心应将受委托银行扫描上传的所有贷款电子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受委托银行须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全部贷款合同文本以及借款人提供的材料、证明文件等,按照公积金中心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装订登记,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 年 4 月 30日止。本细则实施以后,《落实《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的实施办法》和《关于部分调整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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