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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资管业务细则_2018最新私募资管业务细则全文阅读

本站整理 2018-10-23 11:24

业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合理确定收入递延支付标准、递延支付年限和比例。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少于 3 年,递延支付的收入金额原则上不少于 40%。

  第四十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证券交易场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二)家庭金融总资产,是指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全部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家庭金融净资产是指家庭金融总资产减去全体家庭成员的全部负债。

  (三)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

  (四)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者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五)关联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专业投资者不包括募集两个以上投资者资金设立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

  第四十四条 过渡期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31 日。

  过渡期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行制定整改计划,有序压缩不符合本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其持有资产未到期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老产品对接,或者予以展期;过渡期结束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本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指标的,在符合前款规定的前提下,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在过渡期内可以新增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仍不达标的,不得新增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本规定实施之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新设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的名称,可以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新设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的名称,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特定目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10 月 22 日起施行。

标签:私募资管业务细则私募资管业务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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