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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印花税最新消息:证券交易维持1‰的税率不变

本站整理 2018-11-08 10:19

  第八条 印花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合同的应纳税额为价款或者报酬乘以适用税率;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应纳税额为价款乘以适用税率;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应纳税额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乘以适用税率;

  (四)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的应纳税额为适用税额;

  (五)证券交易的应纳税额为成交金额或者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计算确定的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

  第九条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并分别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各自适用税目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税率高的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条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订立的,应当按照各自涉及的价款或者报酬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

  (二)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订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五)军队、武警部队订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六)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免征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印花税;

  (七)国务院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七项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的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四条 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订立、领受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第十五条 单位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个人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凭证订立、领受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出让或者转让不动产产权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十六条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及孳息。

  第十七条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所载价款或者报酬增加的,纳税人应当补缴印花税;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所载价款或者报酬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印花税税款。

  第十八条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或者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纳税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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