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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解读 20个热门问题在线解答

本站整理 2018-12-25 10:37

  综投网(www.zt5.com)12月25日讯

  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正式实施。

  6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究竟怎么扣?如何才能享受减税红利?实际操作上要注意什么问题?针对以下20个热点问题,税务部门作出了权威回答。

  享受减免时间▷2019年1月1日及之后可享受

  1.2018年12月份发放的工资薪金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2018年12月份实际发放工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但是,2019年1月1日及之后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享受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2.专项附加扣除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理注意事项▷首次申报须填表 远程办税端将发布

  3.专项附加扣除都有哪几种办理途径?

  答:专项附加扣除既可以在日常由单位发工资时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员工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办理。

  4.首个月办理扣除时员工应该注意什么?

  答:首次享受时,员工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给任职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为员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5.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都可以每月办理吗?

  答:不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五项,员工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在单位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包括大病医疗扣除,大病医疗扣除需要来年自行进行“汇算清缴”。

  6.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哪些情况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答: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7.自行纳税申报需要采取哪种方式?

  答: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手机APP或网页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8.预扣预缴时没有及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怎么办?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纳税人无法在预扣预缴综合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或者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报送相关信息,在下个月申报时即可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首套房贷▷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9.首套贷款扣除,必须是首套首贷才可以扣除吗?如果是第二套房才有首次贷款是否可以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暂行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住房贷款符合上述条件即可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符合政策,可查阅贷款合同(协议),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

  住房租金▷无论租金多少都可按规定标准定额扣除

  10.纳税人提出住房租金扣除情况,有规定租赁金额吗,无论租金多少都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定额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定额扣除。《暂行办法》并未规定租金金额,因此无论租金多少都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额度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标签:个税个人所得税个税专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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