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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附下载链接)

国税局 2019-01-19 14:07

  综投网(www.zt5.com)1月19日讯

  根据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首次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时,个人需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比照“三险一金”扣除模式为大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只填能享受的项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中列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除项目。纳税人按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情况填报对应栏次;纳税人不享受的项目,无需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项目,默认为不享受。

  纳税人填表时,对各专项附加扣除,首次报送的,在“首次报送”前的框内划“√”。

  继续报送本表且无变化的,在“无变化”前的框内划“√”;

  发生变化的,在“有变化”前的框内划“√”,并填写发生变化的扣除项目信息。

  如各类扣除项目的表格篇幅不够,可另附多张《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纳税人应当将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税务部门提醒

  如果纳税人不希望把扣除信息资料报给单位,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自行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采集表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3752930/n3761918/c3964578/content.html

标签: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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