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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房地产税最新消息 房地产税立法有何影响?

本站整理 2019-10-24 10:51

  综投网(www.zt5.com)10月24日讯

  国税总局答复政协提案中表示,将统筹研究房地产交易环节与保有环节税收政策。同时,作为房地产税征收的基础设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也取得显著进展,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局长冷宏志透露,要不断巩固和提升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抓紧启动《不动产登记法》立法。

  笔者认为,主要城市已实现住房信息联网的基础上,不动产登记已基本完成,房地产税启动立法,意味着房地产税“落地”的基础条件已趋于成熟。

  征收房产税的目的:调节收入差距

  近期,无论是个税提高起征点、增加抵扣项,还是增值税税率下降,抑或未来的遗产税退出,彰显改革突破的决心很大,目的就是通过税制改革、结构性减税,降低成本、促进内需。

  从立法程序看,上届人大着重于税法论证和起草,本届人大任期的5年内,着重于立法落地,完成“税收法定”的关键一步。房地产税“落地”后,城镇居民税收负担有多大?首先要看税种的定位,税收两个最基本功能,即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差距。

  今年3月的“两会”上,财政部时任副部长史耀斌指出,房地产税主要是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特别是个人财富集聚,以促进社会公平。同时,筹集财政收入,满足公共服务需求。也即,房产税首先是调节税,然后才是收入税。

  改革开放40年,我国迅速从一个国民共同贫穷的国家,发展到富豪数量增长最快、数量排名前列的国家。

  据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中心统计,房产占我国家庭资产的65%-70%,比美国高出2倍,房产增值收入占我国家庭财产增值90%以上份额。由此,我国居民收入不平等主要是财产收入上的不平等,而非工资收入上的不平等。

  国际上普遍存在的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四大利器”,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不动产税等在我国缺失(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还待完善)。

  因此,以房产税来调节收入是应有之义,也是唯一可靠可行的工具。近期的个税新政、房地产税立法,抑或是未来遗产税征收等,体现的都是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太大的思路。

  从美国经验来看,房产税征收与房价涨跌并无直接关系。相反,直接从个人的腰包里掏钱,税负“痛感”直观,纳税人会监督房产税是否用到片区或社区服务上。

  若街道或社区治安、教育、医疗、道路等都会因为房产税而改善,区域内的房价反而会稳定和上涨,这个原理与小区物业管理费类似。

  假设,你居住的小区,物业管理费突然下降,这绝非好消息,因为物业管理质量也会跟着下降,高收入、追求高品质生活的业主会搬离,他们也会将房子出租或出售,而追求居住品质的居民,一般不会选择这样的小区。最后,住房需求下降,小区的房价一定会下跌。

  房地产税立法中的障碍

  目前,对于房地产税改革方向的基本认识是合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房地产税,将征收范围扩展到个人住房。社会上对个人住房征收房地产税既有一定的预期,也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质疑。由于房地产税不仅与社会公众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相关,还受到经济、法律、技术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因而房地产税的立法中也必然会存在着一些障碍,需要通过立法过程凝聚共识,减少阻力。

  房地产税的征管风险问题。任何一个税种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税收征管能力进行匹配,否则就会导致税制难以贯彻执行。从税收征管能力看,目前在房地产税的征管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主要表现为:

  一是我国缺乏对个人和家庭征税的经验和基础。长期以来,在我国以间接税作为主体的税收收入结构下,纳税人多为企业和单位主体。即使是以个人作为纳税人,也多是通过企业和单位进行代扣代缴,很少有个人纳税人直接进行申报纳税。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税面向个人和家庭征收,对征管将是一个极大挑战。面对我国巨量的房地产税纳税人,要求纳税人全部都依法申报纳税不现实,税务机关进行核实、评估、征缴的工作量也是巨大的。实际上,现行对个人住房租赁征收房产税流于形式的结果,也已经证明了对个人住房征收缺乏实际征管能力。总体看,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能力有限,短期内还无法做到普遍开征房地产税。

  二是房地产税征管需要有相关配套制度条件的完善。房地产税的全面开征应具备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和房屋价值评估系统两个技术前提。即对个人住房征税必须先了解和掌握个人住房的相关信息,也能够客观地对个人住房价值进行评价。对地方的调研结果表明,由于我国房地产的产权混乱,相关部门实际上还不能掌握所有的房地产情况,也不能对拥有住房的个人的婚姻和家庭信息全面掌握。在这些征管基础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房地产税将难以征收。

  三是对个人征税的相关征管法律法规也不够健全。如果推进房地产税的立法实施,那么现行税收征管法就需要进行修改,因为原来的法律对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方面都没有涉及到个人问题,而目前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还没有完成。

  房地产税征收的公共风险问题。房地产税是财产税和直接税,社会公众将直接能够感受到税收负担。因此,对个人或家庭征税,其社会风险很高。如果房地产税的税负设计让社会公众感觉过高,将对社会稳定有可能产生很大影响。尤其是我国个人或家庭拥有房产的多少与其纳税能力之间并不匹配,即可能出现个人或家庭有房产但缺乏有纳税的连续收入的情况。

  房地产税的配套税制改革问题。宏观税负稳定和减税降费是我国目前推进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要求之一,全面征收房地产税作为一项增税措施,需要有相应的减税政策配套来实现宏观税负稳定。同时,房地产税改革也涉及到整个房地产税收的改革配套问题。由于我国与房地产相关的税种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在房地产税收上是典型的“重流转、轻保有”。因此,房地产税的改革是在减少交易环节房地产其他税收和相关收费的前提下,增加居民住宅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通过这些措施来稳定税负,不额外增加民众的税收负担。在房地产税立法中,这些配套的税费改革能否实现,也会对房地产税开征产生较大的影响。

标签: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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