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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解读(附问答全文下载)

华尔街见闻 2019-03-18 14:51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位于国际避税区且持股层次复杂

  适用“51条”的核查要求。

  但主板IPO在实际审核时,有时会提出比”51条“更高的要求,即要求发行人压缩境外持股层级。《审核问答》措辞与”51条“相同,仅要求中介机构出具意见,并不要求整改,实际审核时应该也是如此。

  5、发行条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重大不利变化”的认定

  适用”51条“中的认定。

  6、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如果实行闭环管理,即锁定36个月,计划内部只能对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或者未实行闭环管理但进行了私募基金备案,可以视为1名股东。否则,计算股东人数时需要穿透。

  对境内公司而言,是否穿透主要会影响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若超过,需作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额外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要求进行核查和规范。

  7、申报前制订的期权激励计划

  主板IPO审核对发行人的股权稳定性要求到苛求的地步,不允许申报前存在期权激励计划。科创板发行人由于更加依赖人力资本,因此允许申报前存在期权激励计划,但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

  8、整体变更时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研发支出资本化、科研项目政府补助

  这三个事项沿袭了去年6月证监会针对独角兽回归出台的《关于试点创新企业整体变更前累计未弥补亏损、研发费用资本化和政府补助列报等会计处理事项的指引》(2018年18号公告)的规定,没什么新内容。但这进一步证明独角兽回归已经被整合入科创板,在证监会搁置已久的小米回归材料,可能要重新报给上交所审核了。

  另外,科研项目的政府补助有计入经常性损益的案例吗?不太明白为什么这一事项达到了“急用先行”的程度。

  9、总结

  总体来看,首批列入《审核问答》的事项以法律事项为主,主板IPO审核“51条”的主要精神得到了继承。主板IPO审核中困扰发行人的第三方回款、个人卡收款、经销商核查等财务事项,在科创板审核中如何要求,还需要《审核问答》的后续完善。

  附: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解读http://www.sse.com.cn/tib/marketrules/review/a/20190303/02c9128555ed192e4e78eb0922b07595.pdf

标签:科创板科创板打新科创板概念股科创板注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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