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和互联网企业纳入监管
近年来,不仅是保险机构加速布局互联网保险业务赛道,银行、互联网企业也试图在该领域跑马圈地。
中新经纬客户端注意到,《办法》也放开了两大主体: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朱俊生指出,根据实践中的新变化,适时拓展和丰富了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范围。将经营主体从专业中介拓展至兼业代理,这意味着银(邮)兼业代理机构通过自身互联网平台销售保险产品将纳入互联网保险范围。这将有助于多元化主体参与互联网保险市场,进一步健全市场体系,主体间通过业务合作、技术赋能以及股权投资,形成长期合作关系,将进一步激发保险行业的发展活力。
具体来看,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应满足三项要求:一是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是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三是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销售从业人员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还针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强化了以下要求:一是要求持牌经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二是应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三是应实现业务独立运营,与主营业务实现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四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目前包括蚂蚁集团、京东、百度、苏宁、美团、滴滴等在内的22家大中型互联网平台具有相关资质。
“从目前的看,主要的互联网企业大多已经获得了专业中介牌照,在运营上做下处理,不会有大的障碍。”马潇称。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认为,《办法》实际上是对互联网企业进入保险中介赛道进行了肯定,即持牌、合规、满足监管提出的要求就可经营相关业务。
众安保险战略规划专家祝峰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互联网企业利用其场景、流量和广泛触达消费者的优势,有利于推动行业实践保险普惠。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近几年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销售乱象频频发生。比如一些无资质的互联网平台和个人通过自媒体销售保险产品,由此产生的问题和投诉量也大增。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19年接到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共1.99万件,同比增长88.59%,是2016年投诉量的7倍。
《办法》明确提出非保险机构的“五不得”,包括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不得代收保费。
标签:保险
用户评论(已有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