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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实施:与消费者有关的14个关键词要知道

环球网 2019-01-02 14:34

  关键词11 毁约

  情境

  双11期间,梁先生在某电商平台的一家健康服务类专营店,以691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张体检卡,但商家却没有发实物卡给消费者,只是让其提供身份证号,承诺之后安排落实体检服务。第二天,商家来电称,按原先的价格安排不了体检,要求梁先生申请退款,如想按之前选择的套餐体检需要再补1290元,可以优惠150元,即需要再补1140元。

  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优惠的价格吸引消费者,获得订单后再单方面毁约,让消费者承担经济损失。对此类行为,《电子商务法》进一步作出了规范。

  法条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解析

  用户访问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自动信息系统发布的商品或信息服务,并与之互动、提交订单,有理由相信此种系统发布的信息是有约束力的要约;相对人发出的订单应视为承诺,导致合同有效地订立。如电子商务经营者不愿意受到信息发布的约束,需与相对方“另行约定”,将有关的格式条款设置在自动信息系统中,保障交易过程透明度,使相对人提交订单之前或者之时知晓经营者信息发布不受约束、仅为要约邀请的意图,或者声明要约为“先到先得,售完为止”等,以免库存告罄等风险。

  关键词12 公示

  情境

  在某电商平台上,张女士随机选择了一家标称距离自己家204米的饭店,地址显示为A,然而点击其“商家信息”一栏,发现该店并没有公示餐饮服务许可证,而其公示的营业执照上显示的企业登记注册地址却为B地址。张女士拨通该店电话后,对方表示他们的实体店是在C地址。对此,张女士表示十分惊讶。

  《电子商务法》对电商“亮照亮标”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条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解析

  由于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在网络空间中进行的,与线下的实体店铺存在区别,因此其相关的营业执照的公示方法也应该有所调整。在主页面显著处公示,可以达到让交易相对人了解其营业登记的信息,这可以起到信息披露、保障交易相对人知情权的作用。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也被称为强制说明义务、告知义务或强制信息披露义务,与消费者的知情权是相对应存在的,具有主动性,不是在消费者询问之后回答,而是交易之前必须告知。

标签: 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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