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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准入标准明确 未经央行批准名字不能乱用

本站整理 2020-09-14 10:22

  明确金控公司准入标准

  《金控办法》中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一些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但在实践中,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工作,明确要求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

  “制定实施《金控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央行将依法依规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上述负责人称。

  根据《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金控办法》也对金控公司准入设置具体标准,包括金控公司的界定标准、金控公司发起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的基本条件和“负面清单”等。

  例如,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经认可的法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一)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的,或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少于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二)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不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三)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

  上述规定与征求意见稿较为一致。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设立金控公司的具体形式,《金控办法》相较于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微调。

  《金控办法》表示,如果企业集团内的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达到或超过85%的,可申请专门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

  相比之下,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提出“可申请专门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蚂蚁集团近日在回复科创板问讯时就透露,拟通过全资子公司浙江融信为主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并接受监管。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金控公司实行市场准入管理,主要是有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规模大、业务多元化、关联度较高,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经营,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市场准入予以规范。

  二是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是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监管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全方位推动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是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和依法准入的监管理念,也符合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此外,《金控办法》将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二是实质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者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金控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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