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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准入标准明确 未经央行批准名字不能乱用

本站整理 2020-09-14 10:22

  赋予央行现场检查职能,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金控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实施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机构管理,以并表为基础,对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交叉传染,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

  为理顺对金控公司的监管责任,《金控办法》对监管部门的职责也进行了清晰界定。《金控办法》明确,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央行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

  《金控办法》赋予了央行对金控公司现场检查和并表监管的职能。按照要求,央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工作人员,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检查电子数据系统等。央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并表监管,在并表基础上,通过报告制度、现场检查、监管谈话、风险评估和预警等方式,监控、评估、防范和化解金融控股公司整体层面的资本充足、关联交易、流动性、声誉等风险;对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的入股资金进行穿透监管,严格审查入股资金来源、性质与流向。

  此外,相比于征求意见稿,《金控办法》提高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并分别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金控公司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标准进行明确。

  央行表示,《金控办法》细化了《准入决定》中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金控办法》对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关键环节,提出了监管要求。对于《金控办法》实施前已具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但未达到《金控办法》监管要求的机构,合理设置过渡期安排,把握好节奏和时机,逐步消化存量。下一步,央行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与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协作,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北京金融控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范文仲撰文指出,对非金融企业集团而言,从短期来看,一些与《金控办法》监管要求有一定差距的企业,需要根据办法要求进行调整,将金融业与实体产业分离,压缩股权层级,规范公司治理和并表管理。个别通过违法违规手段快速扩张的金融控股集团,将通过严格监管纠正其行为。《金控办法》考虑了市场承受能力,设立了过渡期。在实施过程中,建议综合考虑不同类型机构的情况,科学合理设置过渡期,引导存量企业有序调整、平稳实施。此外,在《金控办法》实施前期,在金控公司准入管理及优化金融布局方面坚持审慎原则,把握节奏,防止一哄而上、遍地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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