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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准入标准明确 未经央行批准名字不能乱用

本站整理 2020-09-14 10:22

  规范股东行为,完善公司治理

  此前一些实质上的金控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控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金控办法》结合此前的现实情况,对股东行为、资本管理、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继续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促进金融控股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就如何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和资本管理,央行有关负责人称,一是在核心主业、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对股东资质提出要求,并对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连续盈利等提出差异化要求。二是投资资金来源应依法合规,监管部门对其实施穿透管理。三是设定负面清单,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四是建立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应当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

  在对股权结构的要求方面,《金控办法》一是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简明、清晰、可穿透,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二是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金融机构控股与自身同类型的或者属于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三是在《金控办法》实施前已存在的、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后,在过渡期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本办法实施后,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此外,《金控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也提出具体要求。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不得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实施备案管理。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所控股机构和各类风险。三是建立健全集团风险隔离机制,规范发挥协同效应,注重客户信息保护。四是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集团相关关联交易应依法合规、遵循市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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