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贷款发放
第三十四条 贷款发放人员应在贷款发放前,核实以下条件:
(一)审核贷款审批意见明确,借款合同各方当事人已完成签约;
(二)借款合同及附件约定的担保权已设定;
(三)贷款收款账户须符合贷款支付规定,与贷款还款账户材料、借款合同一致;
(四)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的其他放款条件已完全具备。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应按以下方式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一)委托划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受托银行出具贷款放款通知书,并向受托银行划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
(二)直接划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资金结算平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划拨至借款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
(三)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贷款资金原则上直接划入相应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由委托银行划转到资金监管账户。购买二手房的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受托银行应在贷款发放成功后,及时将贷款发放结果、贷款发放凭证等资料返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复核,并根据贷款发放相关凭证,登记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细账;对于贷款发放失败的,受托银行应及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沟通,共同采取补正措施。
第八章 贷款回收
第三十六条 贷款发放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委托受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还款账户扣划贷款本息或借款人通过到银行柜面直接还款等方式回收贷款。受托银行应将收妥的借款人还贷资金在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限内划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凭证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十七条 贷款的偿还应采用分期按月偿还的方式,分期还款额的确定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等方式。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第三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资金按照下列偿还顺序回收:
(一)逾期还款,即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拖欠的,视为逾期贷款(逾期贷款按照罚息、利息、本金顺序清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并支付逾期罚息。
(二)正常还款,即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回收资金应采用“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
(三)提前还款,即借款人在履行借款合同正常还款义务前提下,提前偿还的资金作为贷款本金回收。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按下列规则进行扣划回收:
(一)扣划借款合同约定分期按月的正常还款,以及逾期贷款时,当借款人还款账户余额大于等于应扣款金额时,按应扣款金额进行扣划;若借款人还款账户余额小于应扣款金额时,按账户余额进行扣划,未足额偿还贷款的记为逾期。
(二)扣划借款人约定的提前还款时,当借款人还款账户余额大于等于应扣款金额时,按应扣款金额进行扣划;当借款人还款账户余额小于应扣款金额则不进行扣划。
(三)每期还款均设3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还款的,不记逾期;超过宽限期还款的,记逾期。
第四十条 借款人在办理贷款的同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授权受托银行应将《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抵押权证返还借款人,并出具同意撤销房屋抵押证明,由借款人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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