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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公积金新政出台 二套公积金贷款首付40%且利率上浮10%

本站整理 2021-03-18 16:49

  3月16日,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发布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做了一些修改,在最新政策中,首套房且首次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变,首付30%;二套房或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40%,利率上浮10%。出售公积金贷款的房产,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三套房不得申请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可申请第三次公积金贷款。该新政于2021年3月17日起执行。

台州公积金新政

  全文如下: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和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自有产权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受托银行的审批和确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等工作,并负责市本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各分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应签订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融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委托贷款手续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则上应自主完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审批和贷款核算。

标签: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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