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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公积金新政出台 二套公积金贷款首付40%且利率上浮10%

本站整理 2021-03-18 16:49

  第六十一条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法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处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和支付违约金。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索。

  第六十二条 借款人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回违法贷款,同时取消借款人及配偶最高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息的,对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贷款办理时限

  第六十四条 受理、审核和审批时限:申请人提供资料齐全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和审批手续。

  第六十五条 放款时限:不动产抵押登记完成,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资金不足实行放款轮候的除外)。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3月17日起开始实施。之前已经购买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仍按调整前施行,购买时间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或不动产权办理时间为准。

  第六十八条 原《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标签: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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